
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预防和避免不动产损害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危险行为认定”“防免义务履行”“损害责任划分” 展开,常见于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堆放危险物品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场景,侧重事前预防与风险管控。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安全保障条款:《民法典》第 295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 296 条要求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尽量避免造成损害。此外,《建筑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对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堆放有具体规定,如基坑开挖需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防护措施。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危险存在客观性 — 防免义务违反性 — 损害发生可能性” 三大核心:首先,确认存在危及安全的现实危险,如挖掘深度超过相邻房屋地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靠近邻居住宅,单纯的主观担忧不构成纠纷。其次,审查是否违反防免义务,如施工前未进行地质勘察、未设置防护边坡,或发现危险后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最后,判断危险是否可能导致实质损害,通过专业鉴定评估房屋开裂、地基下沉等风险程度,风险显著的即需承担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遵循 “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原则:行为人需立即停止危险行为,如停止深挖基坑、转移危险物品;采取消除危险的补救措施,如加固相邻房屋地基、设置防护栏与警示标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已造成损害的,需赔偿修复费用与损失,如挖掘导致邻居房屋墙体开裂,需赔偿加固费 5 万元及临时安置费;若因未履行防免义务导致房屋倒塌,需赔偿全部重建费用。例如,某村民在自家宅基地挖深 3 米的地窖,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邻居房屋地基松动,法院判决其填埋地窖并赔偿邻居房屋加固费 8 万元;若村民拒绝整改,法院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