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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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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对同一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共有关系)产生的争议统称,涵盖共有权归属确认、共有物分割、优先购买权行使、代位析产等具体情形,核心围绕 “共有关系性质”“权利行使规则”“利益分配平衡” 展开,是物权共有制度适用中的典型纠纷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共有制度专章规定:《民法典》第 297 条明确,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 298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 29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 309 条至第 311 条进一步明确共有物管理、处分、分割及优先购买权规则,为各类共有纠纷处理提供基础法律依据。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先明确共有关系的核心区分维度:首先,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有明确份额约定(如出资比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家庭、婚姻等共同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家庭、继承)产生,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其次,确认共有物范围,需证明争议动产或不动产为共有人共同所有,而非某一方单独所有(如提供共同出资证明、共有登记信息)。最后,审查权利行使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如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处分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违反规则的处分行为可能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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