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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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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对共有关系的性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资格、共有份额比例存在争议,请求法院确认共有权相关事项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构成共有”“共有类型”“份额如何确定” 展开,是解决其他共有纠纷的前提性争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共有权确认的基础规则:《民法典》第 297 条至第 299 条明确共有类型及定义;第 308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 309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9 条进一步明确,共有份额的确定可参照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综合判断。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资格确认 — 类型区分 — 份额计算” 三步审查:首先,确认共有人资格,需证明申请人对共有物有法律上的共有基础,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共同共有)、多人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按份共有),仅实际使用但无出资或身份关联的,不构成共有人。其次,区分共有类型,有家庭、婚姻、继承等共同关系且无份额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无上述关系或有明确份额约定的,认定为按份共有,如朋友共同出资购房并约定各占 50% 份额,为按份共有。最后,计算按份共有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比例,无法证明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如三人共同购房未约定份额且无法证明出资,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共有事项、明确权利边界” 为核心:法院确认共有人资格的,需明确申请人为共有物的合法共有人,非共有人需停止主张共有权利;确认共有类型的,需判决争议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为后续共有物管理、处分提供依据;确认份额比例的,需明确各按份共有人的具体份额(如甲占 60%、乙占 40%),份额确定后,共有人按份额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兄妹三人继承父母遗留房产未约定份额,法院判决三人对房产构成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若其中一人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需提供赡养支出证明,法院可酌情调整为 40%、30%、30% 的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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