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人因对共有物(如房产、车辆、存款)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分割比例存在争议,请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如何分割更公平” 展开,需兼顾共有人利益与共有物利用效率。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共有物分割规则:《民法典》第 303 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 304 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分割条件”“分割方式可行性”“份额匹配性”: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分割条件,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无约定不得分割的除外);共同共有人需满足 “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家庭解体)或 “重大理由”(如共有人患重大疾病需资金治疗),否则不得请求分割。其次,选择合理分割方式,可实物分割的优先实物分割(如分割存款、可拆分的家具);难以实物分割的(如房产、车辆),采用折价分割(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款)或变价分割(拍卖、变卖共有物后分割价款)。最后,确保分割结果与份额匹配,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割利益,共同共有人一般等额分割(有约定或特殊贡献的除外),如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无过错方、抚养子女方可适当多分。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公平分割共有物、补偿合理损失” 为核心:实物分割的,需明确各共有人分得的具体物(如存款中甲分得 10 万元、乙分得 8 万元),并协助办理交付手续;折价分割的,取得所有权的一方需按共有物评估价值及其他共有人份额支付补偿款,如房产评估价 120 万元,按份共有人甲占 50%、乙占 50%,甲取得房产后需向乙支付 60 万元;变价分割的,共有人需共同配合拍卖、变卖共有物,分割价款时扣除合理费用(如拍卖佣金)。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如分割导致共有物价值减损),请求分割的一方需赔偿损失,如擅自拆分古董字画导致价值下降,需赔偿其他共有人差额损失。例如,兄弟二人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各占 50%),哥哥主张折价分割并取得房产,经评估房产价值 200 万元,法院判决哥哥向弟弟支付 100 万元补偿款,弟弟在收到款项后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