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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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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债务人与他人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且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请求法院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即代位析产),以实现债权的争议,核心围绕 “代位析产的条件”“分割范围”“债权实现与共有人权益平衡” 展开,是债权执行中针对共有财产的特殊救济方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代位权制度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535 条确立代位权基本规则,债权人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实现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2 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审查代位析产的适用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债权已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确定的债权不得主张代位析产。其次,债务人与他人存在共有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且该财产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若债务人有存款、房产等独立财产,债权人不得优先主张代位析产。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共有财产分割权利,即未主动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分割,也未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才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分割共有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为核心:法院判决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的,需先确定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如按份共有中债务人占 40% 份额),再对该份额对应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采用折价分割(其他共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向债务人支付对应份额的补偿款)或变价分割(拍卖共有财产后,债务人按份额取得价款)。分割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分得的财产权益(补偿款或拍卖价款)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额不受影响,债权人不得执行超出债务人份额的财产。例如,债务人甲与乙按份共有一套价值 150 万元的房产(甲占 50% 份额),甲欠债权人丙 80 万元到期债务且无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对该房产析产,乙以 75 万元价款取得甲的 50% 份额,甲分得的 75 万元用于向丙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甲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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