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主体因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变更、终止及侵权引发的争议,核心围绕 “使用权合法性”“海域用途合规性”“期限与收益归属” 展开,覆盖海域出让、转让、占用、侵权等场景,需平衡国家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人的用益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民法典》用益物权规则:《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3 条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 19-20 条规定使用权通过批准、招标或拍卖取得,自领取证书时生效;第 23 条保障使用权人合法收益权,第 42-45 条明确非法占用、逾期使用等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 328 条将海域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确立其物权保护地位。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权利取得合法性 — 行使合规性 — 侵权行为客观性” 审查:首先,确认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需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符合批准、招标或拍卖程序,无证书或通过骗取批准取得的,不具备合法权利基础。其次,审查行使是否符合约定与法定要求,包括用途(如盐业用海不得转为填海)、期限(盐业用海最长 30 年)及海洋功能区划限制,擅自变更用途或超期使用均构成违约。最后,认定侵权需满足 “他人非法占用海域”“妨碍使用权行使”“因果关系成立” 三要件,如未经许可在他人使用权海域内围海养殖。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权、止损、赔偿” 为核心:合法使用权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排除他人非法占用,如判决拆除海域内违法建筑、清除养殖设施;非法占用者需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海域使用金的 5-20 倍缴纳罚款,填海类违法从重处罚;因侵权造成使用权人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收益损失,如养殖物减产损失 15 万元。例如,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他人盐业用海进行填海,法院判决其退还海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80 万元,并按海域使用金 15 倍罚款 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