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矿权人、出让人、第三人因探矿权的出让、转让、租赁、侵权等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探矿权效力”“勘查行为合规性”“成果归属” 展开,涉及行政许可与民事权利的交叉,需兼顾矿产资源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矿产资源法》及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明确案件审理需平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第 2 条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 3 条确认许可证载明日期为权利起始日;第 5 条禁止无证勘查转让,第 6-11 条规范转让合同的报批义务与效力认定;第 20 条明确越界勘查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329 条规定探矿权受法律保护。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权利基础 — 合同效力 — 行为边界”:首先,确认探矿权合法存在,需持有勘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许可证颁发前受让人经出让人同意占有区域的,可对抗第三人侵权。其次,区分合同类型效力,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仅以未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租赁、承包合同约定放弃管理义务的无效。最后,认定侵权需区分越界勘查(超出许可证范围)与非法干预,若勘查范围存在争议,需先由自然资源部门界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按 “合同责任 — 侵权责任” 分类处理:出让人未移交区域或颁发许可证的,受让人可解除合同并索赔;转让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需返还转让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越界勘查者需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探矿权人不得主张返还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勘查造成环境损害的,需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可并行。例如,甲公司将探矿权转让给乙公司未报批,后又转让给丙公司并完成登记,法院判决甲与乙的合同解除,甲返还乙转让款 100 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乙预期收益损失 3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