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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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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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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出让人、第三人因采矿权的设立、流转、行使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采矿权合法性”“开采范围与标准”“生态修复义务” 展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典型体现。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与探矿权纠纷同源,侧重开采环节规则:《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第 4 条规定受让人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未缴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可解除合同;第 12 条禁止采矿权租赁中 “只收租不担责” 的约定;第 16 条明确采矿权抵押需登记生效,竞买人需具备资质;第 18 条严禁在生态敏感区开采,相关合同无效。《矿产资源法》第 32 条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环保与土地复垦义务。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许可合规 — 开采边界 — 义务履行”:首先,审查采矿权取得是否合法,需持有采矿许可证,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的,权利自始存在瑕疵。其次,确认开采行为是否超限,包括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及未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开采范围争议需先由行政部门解决。最后,核查法定义务履行情况,重点审查生态修复方案的执行与土地复垦进度,未履行义务的构成根本违约。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兼具 “民事赔偿与行政责任”: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需停止开采、返还矿产品收益,并赔偿资源损失与生态修复费用;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出让人可解除合同并追缴保证金,如某矿企未修复采矿区,法院判决解除出让合同,没收复垦保证金 500 万元;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无效,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抵押权实现时,需通过拍卖处置采矿权,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例如,某煤矿企业超许可范围开采邻矿资源,法院判决其停止开采,赔偿邻矿资源损失 80 万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1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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