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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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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因取水权的取得、行使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取水许可合法性”“取水量与用途限制”“相邻用水关系” 展开,是水资源稀缺背景下的典型物权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水法》及《民法典》物权编:《水法》第 7 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 48 条要求取水需取得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第 59 条禁止超许可取水量或擅自改变用途。《民法典》第 329 条将取水权纳入用益物权,第 290 条确立相邻用水的 “合理使用” 原则,第 656 条规定供用水合同中的取水权保护。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许可审查 — 行使合规 — 损害认定” 三步进行:首先,确认取水权是否合法,需持有取水许可证,且许可范围符合水资源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畜饮水取水除外。其次,审查取水行为是否合规,包括是否超许可限额、是否在禁采期取水、是否擅自转为非农用途(如农业取水用于工业)。最后,认定侵权需满足 “他人非法干预取水”“造成用水困难”“无合法抗辩事由”,如上游企业截流导致下游农田缺水。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停止侵害、限额取水、赔偿损失” 为主:非法取水者需停止取水,补缴水资源费及滞纳金,并处以 1-5 倍罚款;超许可取水的,需削减取水量,如某工厂超许可取水 20 万吨,法院判决其限期整改,削减年取水量至许可标准,并补缴水费及罚款 30 万元;因取水侵权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直接损失,如农田缺水导致的粮食减产损失 5 万元。相邻用水纠纷中,需按 “先满足生活用水,后兼顾生产用水” 原则调整,如上游村民需为下游村民保留基本生活用水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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