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殖权人、行政主管部门、第三人因水域滩涂养殖权的设立、行使、转让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养殖许可”“水域使用权”“养殖产品权益” 展开,需平衡渔业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渔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渔业法》第 11 条规定养殖需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第 12 条明确养殖水域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4 条规范养殖权转让,第 9 条明确破坏养殖设施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 329 条将养殖权列为用益物权。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许可基础 — 水域用途 — 侵权行为”:首先,确认养殖权合法取得,需持有养殖许可证,且养殖水域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渔业发展规划,无证养殖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审查养殖行为是否合规,包括是否使用禁用饲料、是否超出许可水域范围、是否造成水域污染。最后,认定侵权需区分 “直接破坏”(如损毁网箱)与 “间接妨害”(如排放污水导致养殖物死亡),需提供养殖损失的鉴定报告。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包括 “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无证养殖者需拆除养殖设施、清理水域,如某养殖户在禁养区养殖,被责令限期拆除网箱 50 个;转让养殖权未备案的,转让合同有效但需补办手续;因侵权造成养殖物损失的,需按评估价值赔偿,如化工厂排污导致鱼死亡,赔偿养殖户损失 40 万元;因行政行为违法损害养殖权的,行政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错误吊销许可证需赔偿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