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因遗失物被他人占有,请求占有人返还该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遗失物认定”“占有合法性”“返还义务范围” 展开,旨在恢复物权人对遗失物的支配权,平衡物权保护与拾得人合理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物权编关于遗失物的专门规定:《民法典》第 312 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 314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 316 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遗失物定性 — 权利归属 — 占有状态” 三步审查:首先,认定是否构成遗失物,需满足 “动产”“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占有”“权利人丧失占有后不知物之所在” 三大要件,如遗忘在餐厅的手机属于遗失物,而暂时存放于朋友处的物品因仍有占有意思不构成遗失。其次,确认权利人身份,需提供购买凭证(如手机发票)、所有权登记证明(如手表保修卡)、遗失前占有证据(如物品使用记录)等,无法证明权利人身份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审查占有人的占有依据,拾得人未送交有关部门且拒绝返还的构成无权占有;受让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得的,需返还遗失物,通过拍卖或正规商家购得的,权利人需支付对价后才能取回。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返还原物为原则,赔偿损失为补充”:占有人需在判决生效后 5 日内返还遗失物,如拾得人返还遗失的笔记本电脑、受让人返还购得的遗失手表;返还时需保证物品状态与遗失时基本一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的,需赔偿维修费,如拾得人摔坏遗失手机需赔偿维修费 2000 元。权利人向善意受让人支付的购买费用,可向拾得人或无权处分人追偿。若遗失物已灭失,占有人需按物品折旧后的市场价值赔偿,如遗失的使用 2 年的相机,按当前二手市场价 3000 元赔偿。例如,某市民遗失的金项链被拾得人转卖给首饰店,市民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判决市民向首饰店支付收购款 8000 元后取回项链,再向拾得人追偿该 8000 元;若项链已被融化加工,则拾得人需赔偿市民项链原值 1.2 万元(扣除折旧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