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行使、流转、终止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承包合同效力”“经营权流转合规性”“承包地保护” 展开,覆盖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场景,是农村土地纠纷的核心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 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相结合的方式;第 16 条保障承包方的使用、收益及流转权;第 38-45 条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如转包、出租、入股);第 57 条明确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 331 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为用益物权,第 337 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承包资格 — 合同效力 — 流转合规” 三步审查:首先,确认承包资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方式承包(如四荒土地)可允许非成员承包,但需经村民会议同意;无资格承包的,承包合同无效。其次,审查承包合同效力,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承包地块、期限(家庭承包耕地 30 年、草地 30-50 年),发包方擅自缩短期限或调整地块的,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最后,判断流转行为是否合规,流转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未经同意的流转行为对承包方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权、恢复、赔偿” 为核心: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需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赔偿承包方的农作物损失(如某村委会擅自收回承包地,需赔偿农户当年小麦收益 2 万元);流转方擅自处分承包经营权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方预期收益损失;侵权方占用承包地的,需停止侵害并返还土地,如邻居侵占承包地搭建房屋,需拆除房屋并返还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成员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