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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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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或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范围、期限存在争议,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或内容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享有承包权”“承包地边界”“权利期限” 展开,是解决其他土地承包纠纷的前提性争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确权相关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3 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颁发证书确认权利;第 27 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民法典》第 333 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权利基础 — 确权依据 — 边界争议”:首先,确认权利基础,家庭承包需证明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签订承包合同,其他方式承包需提供拍卖、招标等承包手续;无合同且未实际经营的,难以确认权利。其次,审查确权依据,以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登记台账为准,证书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效除外)。最后,处理边界争议,需结合历史地块划分、相邻方指认、村委会存档资料综合认定,无法协商的可申请政府部门实地勘测。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权利、明确边界” 为核心:法院确认承包方享有经营权的,需判决发包方协助办理或补发权利证书,如某农户因村委会遗漏登记未取得证书,法院判决村委会配合办理确权登记;确认承包地边界的,需明确四至范围(如东至某地块、西至某水渠),侵权方需退还超出边界占用的土地;因确权争议导致承包方无法经营的,发包方或侵权方需赔偿停产损失(如按当地平均亩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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