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因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分配资格”“补偿比例”“费用归属” 展开,需平衡集体利益与承包方个人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及司法解释:《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 23 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区分 “补偿费用类型 — 分配资格 — 比例规则”:首先,明确费用归属,地上附着物(如房屋、大棚)和青苗补偿费直接归承包方所有,发包方不得截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式确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归集体,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归安置单位,无需安置的归承包方)。其次,确认分配资格,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承包方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出嫁女、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认定,需结合户籍、实际居住、履行成员义务综合判断。最后,审查分配比例,土地补偿费分配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剥夺少数成员的合法份额,如某村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排除外嫁女,该决议部分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足额支付、纠正违规分配” 为核心:发包方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需足额返还给承包方,如某村委会截留农户青苗费 5 万元,法院判决限期返还;土地补偿费分配决议侵害承包方权益的,需撤销违规决议并重新分配,如排除外嫁女分配的,需补分外嫁女应得份额(如按人均 1.2 万元标准补分);因未及时支付补偿款导致承包方损失的,需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 LPR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