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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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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是否可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方式” 展开,需区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差异,是农村土地权利代际传递的典型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民法典》继承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不得继承承包经营权,但可继承承包收益。《民法典》第 1122 条将承包收益列为可继承遗产,第 334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入股等,但未直接规定继承规则,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严格区分 “承包类型 — 继承对象 — 继承人资格”:首先,区分承包类型,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耕地、草地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仅承包收益(如收获的粮食、流转租金)可继承;其他方式承包(如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按合同约定继承。其次,明确继承对象,可继承的是 “承包收益” 或 “林地 / 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经营权因具有人身依附性(基于成员资格),不可继承。最后,确认继承人范围,按《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等)确定,遗嘱继承需符合法定形式,如某农户立遗嘱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由次子继承,需确认遗嘱有效且在承包期内。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认继承权益、返还收益” 为核心:林地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继承,法院确认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的,发包方需协助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耕地、草地承包收益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应得的收益(如某农户死亡后,其子女可平分当年承包地流转租金 3 万元);侵占继承人继承权益的(如兄长独占林地经营权),需返还经营权或收益,并赔偿损失(如林地一年的经营收益 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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