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让人、第三人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出让、转让、抵押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出让合同效力”“土地用途合规性”“权利登记” 展开,覆盖国有建设用地(如商业、住宅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第 344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 34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第 355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土地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权利取得 — 用途限制 — 流转合规” 审查:首先,确认权利取得合法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或划拨(公益用途)取得,需签订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并备案;非法出让(如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权利取得无效。其次,审查土地用途合规性,使用权人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住宅用地不得改为商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出让人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最后,判断流转行为是否合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完成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达要求的不得转让;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权、履约、赔偿” 为核心:出让合同无效的,出让人需返还出让金并赔偿使用权人损失(如某开发商通过非法协议取得土地,法院判决返还出让金 500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使用权人需恢复原状并承担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出让人可收回土地;侵权方占用建设用地的,需停止侵害并返还土地,赔偿使用权人租金损失(如某公司占用商业用地搭建临时建筑,需拆除建筑并赔偿年租金 80 万元);流转合同未履行的(如未办理变更登记),违约方需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