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人及第三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流转、收回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资格合法性”“面积合规性”“使用权流转限制” 展开,是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政策与实际使用需求冲突的典型体现。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政策:《民法典》第 362 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 363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确立 “一户一宅” 原则,明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 66 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如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按 “资格审查 — 权利取得 — 使用合规” 三步核查:首先,确认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成员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不受保护;“户” 的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为准,特殊情况下结合实际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综合判断。其次,审查权利取得合法性,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批先建或骗取批准的,不具备合法权利基础;宅基地面积超标的,超占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最后,判断使用与流转是否合规,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如转为商业经营),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支持;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宅基地转让协议通常无效。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确权、退地、赔偿” 为核心:合法使用权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归属,排除他人非法占用,如判决邻居拆除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的杂物间;宅基地面积超标或非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请求退还超占部分或收回宅基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因侵权造成使用权人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如损毁宅基地上房屋的,按重置成本赔偿 15 万元;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转让协议无效,过错方需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某村民将宅基地转让给外村人,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村民返还转让款 8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