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因居住权的设立、行使、终止及侵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设立效力”“权利边界”“期限认定” 展开,是《民法典》新增用益物权制度落地中的典型纠纷,常见于亲属间、遗赠扶养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366 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 367 条要求设立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等条款;第 368 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自登记时设立;第 370 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3 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时无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但不得减损当事人权益或增加义务。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设立要件 — 权利内容 — 消灭情形” 审查:首先,确认居住权设立是否有效,需具备书面合同或遗嘱、所有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登记生效三个要件,仅口头约定或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未设立;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居住协议,符合立法精神且不违背当事人预期的,可适用民法典认定效力。其次,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居住权人仅享有生活居住权,不得出租、转让居住权,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结构或用途;所有权人处分房屋时(如出卖、抵押),不得妨碍已登记的居住权行使。最后,审查居住权是否消灭,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或住宅灭失的,居住权终止;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亦可终止。需特别注意,我国法律无 “永久居住权” 规定,主张永久居住的,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设定合理期限。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保障居住、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为核心:居住权未登记但协议有效的,所有权人需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如某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居住协议后拒绝登记,法院判决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所有权人或第三人妨碍居住权行使的(如换锁、断水断电),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障居住权人正常居住;居住权人违反约定出租住宅或损毁房屋的,所有权人可请求解除居住权合同,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居住权人擅自出租房屋获利 3 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没收违法所得并赔偿房屋修缮费 1 万元;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拒不搬离的,所有权人可请求返还房屋,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主张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