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第三人因建筑物(如房屋、厂房)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林木、构筑物)抵押权的设立、行使及实现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抵押登记合规性”“房地一体抵押规则”“优先受偿范围” 展开,是不动产抵押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房地产抵押规则:《民法典》第 397 条确立 “房地一体” 抵押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第 402 条明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自登记时设立;第 41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实现抵押权时需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抵押的登记与实现程序。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抵押范围 — 登记效力 — 实现规则”:首先,界定抵押财产范围,建筑物抵押需包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当事人仅抵押其一的,视为一并抵押;土地附着物抵押需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一致,如林木抵押需同时明确林地使用权抵押情况。其次,审查登记有效性,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提交抵押合同、权属证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抵押权设立;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最后,判断实现程序合规性,实现抵押权时需一并处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实现抵押权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价款方可优先受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补正登记、赔偿损失” 为核心:抵押权人可请求对抵押建筑物及附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某公司以厂房抵押借款,法院判决抵押权人对厂房及占用土地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800 万元;抵押人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需赔偿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损失,如某房主拒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需赔偿利息损失 15 万元;违反 “房地一体” 规则仅抵押建筑物的,抵押权人可主张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要求补正登记;抵押建筑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可申请参与财产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