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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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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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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及第三人因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结晶及实现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财产范围”“结晶事由”“对抗效力” 展开,是企业循环融资的典型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民法典》第 396 条规定企业可将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设定浮动抵押;第 404 条明确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可对抗浮动抵押权;第 411 条规定结晶事由:债务到期未偿、抵押人破产、解散等。《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 56 条细化 “结晶后财产范围”,包括结晶时抵押人所有的约定动产。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设立要件 — 结晶规则 — 对抗限制”:首先,设立有效性判断,需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设立,抵押合同需明确抵押财产类型(如 “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无需具体列明财产清单;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其次,结晶事由审查,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主张结晶;结晶后抵押财产固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最后,对抗范围界定,结晶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转让的动产(如销售产品),买受人可取得所有权;结晶后,抵押权可追及抵押财产。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 — 结晶限制 — 过错赔偿” 为核心:结晶后,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拍卖款优先受偿;结晶前因正常经营转让的动产,抵押权人不得追及,仅能向抵押人主张赔偿;抵押人恶意处分结晶前财产(如低价转让设备)的,需赔偿抵押权人损失;未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固定抵押权。例如:某服装厂以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浮动抵押,结晶时共有设备价值 3000 万元,银行可优先受偿该笔财产,但若结晶前已销售的服装,银行无权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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