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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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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质权人、转质权人、出质人因转质行为的效力、责任划分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转质授权”“责任承担范围”“原质权关系影响” 展开,是质权流转中的特殊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434 条区分 “承诺转质” 与 “责任转质”,前者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后者未经同意,质权人对转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转质权的担保范围不得超过原质权范围,转质权存续期间不得超过原质权。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转质类型 — 授权有效性 — 权利范围”:首先,区分转质类型,承诺转质需书面授权,明确转质金额、期限;责任转质无需授权,但需以原质权存在为前提。其次,效力审查,承诺转质合法有效,转质权人可直接实现质权;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原质权人需对出质人承担全部风险。最后,范围界定,转质权担保金额不得超原质权,超出部分转质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按类型划分 — 过错担责 — 顺位受偿” 为核心:承诺转质中,实现转质权后,剩余款项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原债务人清偿;责任转质中,因转质致质物价值贬损的,原质权人需赔偿出质人损失;转质权人擅自处分质物的,需对原质权人及出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甲以手表为乙设质(担保 10 万元),乙经甲同意转质给丙(担保 8 万元),丙实现质权后,手表拍卖得 9 万元,丙受偿 8 万元,剩余 1 万元返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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