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物权纠纷

债券质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质权人、出质人及债券发行人因债券质权的设立、登记、行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登记公示”“债券兑付顺位”“瑕疵债券责任” 展开,涵盖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是资本市场常见的权利质权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金融监管规则:《民法典》第 441 条规定,以债券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债在中债登登记);第 442 条明确质权人可在债券到期后兑现并优先受偿。《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 34 条要求,债券质押需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公示方式 — 债券效力 — 行权条件”:首先,区分债券类型确定公示方式,实物债券需交付权利凭证(如纸质国债),记账式债券需在法定登记机构(中债登、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仅签订合同未公示的,质权未设立。其次,审查债券效力,出质债券需为合法发行、无兑付风险的有效债券,已被宣告无效或兑付期限届满的债券不得设立质权。最后,确认行权条件,主债务到期未清偿时,质权人可主张兑付债券本息,若债券分期兑付,已兑付部分需提存;债券发行人破产的,质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 — 瑕疵赔偿 — 登记过错” 为核心: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可就债券兑付本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向债务人追偿;出质人以伪造、过期债券出质的,需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未办理登记导致质权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出质人需对质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错登债券质押信息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例如:某企业以记账式国债质押融资,未办理中债登登记,后该债券被出质人另行转让,质权人无法追及,法院判决出质人赔偿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损失。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