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权人、出质人及承运人因提单质权的设立、背书、提货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背书连续性”“提单类型”“货物控制权” 展开,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空运单、陆运单质押,是国际贸易融资中的核心纠纷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海商法》:《民法典》第 441 条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记名提单需经记名人背书,指示提单需连续背书。《海商法》第 71 条定义提单为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第 79 条区分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第 87 条规定,质权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区分 “提单类型 — 背书效力 — 承运人义务”:首先,确认提单可质押性,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故不得设立质权;指示提单需经 “质押” 背书并交付,不记名提单仅需交付即可设立质权;空运单、陆运单因非物权凭证(仅为运输合同证明),一般不得设立质权。其次,审查背书连续性,指示提单需从出质人到质权人连续背书,中间无断裂,否则质权不得对抗承运人;背书不规范(如无签名盖章)的,影响质权效力。最后,判断承运人义务,质权人凭有效提单提货时,承运人需无条件交货,以 “未收到出质人通知” 为由拒绝的,不成立;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需对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货物优先受偿 — 承运人赔偿 — 背书过错” 为核心: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可提取货物并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交货物的,需赔偿质权人货物损失(按 CIF 价或 FOB 价计算)及逾期提货费用;出质人以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质押的,质权无效,需返还借款并赔偿质权人信赖利益损失;背书不连续导致质权无法对抗承运人的,出质人需对质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进出口公司以指示提单质押融资,背书不连续,承运人拒绝交货,法院判决出质人赔偿质权人货物损失 1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