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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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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出质人及相关行政机关因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权的设立、登记、行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登记公示”“权利有效性”“行权限制” 展开,是科技创新企业以无形资产融资的典型纠纷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知识产权专项法规:《民法典》第 444 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 446 条明确质权实现时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优先受偿。《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70 条要求商标专用权质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规定专利权质押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著作权法》第 28 条规定著作权质押需向国家版权局登记。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登记合规 — 权利资质 — 行权边界”:首先,审查登记有效性,不同知识产权需向对应行政机关登记(商标 / 专利向国知局、著作权向版权局),未登记或跨机关登记的,质权未设立;登记事项需与权利证书一致(如商标注册号、专利号),信息不符的需补正。其次,确认权利资质,出质知识产权需为有效权利(在保护期内、无撤销 / 无效风险),已过保护期、被宣告无效或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得设立质权;仅能质押财产权(如商标许可费收益权),人身权(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质押。最后,判断行权限制,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需经出质人同意),行权时需保障知识产权的正常使用(如不得因拍卖导致专利技术闲置)。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 — 瑕疵赔偿 — 登记过错” 为核心: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可就知识产权转让款或许可使用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向债务人追偿;出质人隐瞒知识产权瑕疵(如已被申请无效)的,需赔偿质权人损失(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差额计算);未办理登记导致质权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出质人需返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行政机关错登登记信息的,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例如:某科技公司以专利权质押融资,未告知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专利被宣告无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质权人未受偿的 600 万元贷款及评估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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