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权人、出质人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因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登记、行权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登记对抗”“债权真实性”“债务人抗辩权” 展开,常见于供应链金融、企业融资场景,是基于未来债权的权利质权纠纷。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民法典》第 445 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 446 条规定质权实现时可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优先受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 2 条明确应收账款包括销售货物 / 服务产生的债权、租金债权等;第 8 条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登)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登记公示 — 债权真实性 — 抗辩处理”:首先,审查登记有效性,需在中征登系统办理登记,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金额、履行期限等信息,登记内容模糊(如仅记载 “全部应收账款”)的,质权效力受限;登记期限最长 5 年,届满前需续登,否则登记失效。其次,确认债权真实性,出质应收账款需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债权(有合同、订单等凭证),虚构应收账款(如无实际交易的 “空单”)不得设立质权;应收账款需可转让(无禁止转让约定),专属性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不得质押。最后,判断债务人抗辩权,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对质权人主张其对出质人的抗辩(如货物质量瑕疵),质权人不得对抗合法抗辩;债务人擅自向出质人履行债务的,需对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优先受偿 — 抗辩处理 — 过错赔偿” 为核心: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可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履行债务,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债务人以合法抗辩(如货物不合格)拒绝履行的,质权人需另行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出质人以虚构应收账款出质的,构成欺诈,需返还借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不超过本金的 1 倍);未办理登记导致质权无法对抗债务人的,出质人需赔偿质权人损失。例如:某贸易公司以对 A 公司的 1000 万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未在中征登登记,后 A 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赔偿质权人 1000 万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