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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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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中的善意占有人)因他人非法侵占其占有物,请求返还该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合法占有事实”“侵占行为客观性” 展开,无需占有人证明对物享有所有权,仅需证明其对物存在合法占有状态(如基于租赁、保管合同),是占有保护的基础纠纷类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占有保护专章条款:《民法典》第 462 条第 1 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 458 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有权占有的保护依据)。此外,《民法典》第 196 条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保障占有人长期稳定的占有状态。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占有事实 — 侵占行为 — 请求权主体” 三大核心:首先,证明存在合法占有事实,占有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物的实际控制(如租赁合同、保管协议、水电费缴纳记录、物品使用痕迹),无需证明所有权归属;即使是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如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所有),也受占有保护,可对抗非法侵占。其次,确认侵占行为存在,需证明他人通过暴力、秘密窃取、擅自转移等方式非法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如租户到期后拒不搬离属于侵占,房东合法收回不构成侵占),且侵占行为持续存在(已返还的不构成纠纷)。最后,明确请求权主体,仅当前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如房东委托中介占有房屋,房东为间接占有人)有权主张,原占有人(如已解除租赁合同的租户)丧失请求权。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返还原物为核心,赔偿损失为补充”:侵占人需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占有物,确保物的状态与侵占时一致(如返还租赁房屋需清空个人物品、保持房屋结构完整);因侵占导致占有物损坏的,需恢复原状(如修复侵占期间损坏的家具),无法恢复的按市场价值赔偿(如侵占的电器损坏,按折旧后价值赔偿);因侵占导致占有人损失的(如租户无法使用房屋产生的租金损失、经营者无法经营产生的利润损失),需赔偿实际损失(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标准计算)。例如:某租户到期后拒不返还租赁的商铺,房东起诉后,法院判决租户 10 日内返还商铺,并赔偿房东 3 个月空置期的租金损失 1.5 万元;若租户在侵占期间损坏商铺墙面,需额外赔偿维修费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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