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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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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因他人的行为(如在占有物周边搭建障碍物、制造噪音干扰使用)或物的障碍(如树木枝叶延伸至占有物范围内)妨害其正常占有,请求排除该妨害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妨害行为的现实性”“妨害对占有使用的影响” 展开,无需证明妨害方存在过错,仅需证明妨害行为客观存在且影响占有。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占有保护的妨害排除规则:《民法典》第 462 条第 1 款明确,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第 236 条(物权排除妨害)与第 462 条(占有排除妨害)的区别在于,前者需以享有物权为前提,后者仅需以合法占有为基础,适用范围更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妨害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如搭建违建)与消极不作为(如未清理堵塞占有物通道的杂物),只要客观上影响占有使用,即可主张排除。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重点审查 “妨害的客观性 — 影响的实质性 — 请求权基础”:首先,确认妨害行为客观存在,需提供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妨害事实(如邻居在自家窗前搭建雨棚遮挡光线、工厂噪音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占有物使用),主观臆测的 “可能妨害” 不构成纠纷。其次,判断妨害对占有使用产生实质性影响,轻微影响(如偶尔的脚步声)属于占有人应容忍的范围,只有当妨害导致占有物无法正常使用(如通道被堵塞导致无法进出、油烟倒灌导致无法居住)时,才需排除。最后,明确请求权基础,占有人仅需证明自己是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无需证明对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临时占有(如临时借用的工具),也可对抗妨害行为。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排除妨害、恢复占有状态” 为核心:妨害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妨害,如拆除遮挡光线的雨棚、清理堵塞通道的杂物、停止超标噪音排放,措施需达到 “恢复占有人正常使用” 的标准(如噪音需降至国家居住环境标准以下);因妨害导致占有人无法使用占有物产生的损失(如因通道堵塞导致商铺停业的损失),妨害方需赔偿实际损失(按每日营业额标准计算);若妨害方拒不履行排除义务,占有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妨害方承担。例如:某小区业主在公共通道搭建储物柜,导致邻居无法正常通行,法院判决该业主 3 日内拆除储物柜,恢复通道畅通,并赔偿邻居因绕行产生的搬运费损失 2000 元;若业主逾期未拆,法院可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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