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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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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因占有物或其周边存在危及占有安全的潜在危险(如占有物的墙体开裂有倒塌风险、邻居的广告牌松动有坠落风险),请求消除该危险产生的争议,核心围绕 “危险的现实性”“危险与占有安全的关联性” 展开,旨在提前防范占有物损坏或占有人人身安全受损。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占有保护的危险消除规则:《民法典》第 462 条第 1 款规定,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对占有的危险;第 236 条(物权消除危险)与第 462 条(占有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后者无需占有人享有物权,仅需证明危险可能影响其合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危险的判断需结合专业意见(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评估报告),而非仅凭占有人主观判断。此外,《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规定,若危险由他人过错导致(如故意损坏占有物结构),过错方需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二、纠纷认定要点
需紧扣 “危险的现实性 — 关联性 — 紧迫性”:首先,证明危险具有现实性,需提供专业鉴定报告(如房屋安全鉴定为 C 级危房、消防部门认定广告牌存在坠落风险)或客观证据(如墙体裂缝持续扩大、物品松动明显),轻微安全隐患(如窗户插销松动)未达到 “危及占有安全” 程度的,不构成需消除的危险。其次,确认危险与占有安全存在关联,危险需直接威胁占有物的使用或占有人的人身安全(如占有物旁的大树倾斜可能砸坏房屋、邻居的燃气管道泄漏可能引发爆炸),与占有无关的危险(如他人院内的杂物可能绊倒路人)不适用此类纠纷。最后,判断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若危险短期内可能发生(如暴雨天气下危房随时可能倒塌),占有人可紧急主张消除危险,无需等待常规诉讼流程。
三、民事责任承担
责任承担以 “消除危险、防范损害” 为核心:危险产生方需采取专业措施消除危险,如对危房进行加固维修(需经房屋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松动的广告牌、更换老化的燃气管道,措施需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若危险已造成占有物轻微损坏(如墙体裂缝导致渗水),需同时恢复原状(如修复渗水墙面);因危险导致占有人临时转移产生的费用(如租住临时房屋的租金),危险产生方需赔偿。例如:某租户发现租赁房屋的承重墙开裂,经鉴定存在倒塌风险,法院判决房东 15 日内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期间赔偿租户临时租房费用 8000 元;若房东拒不维修,法院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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