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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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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本身,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主体的行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经营自主权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等合法权益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侵权行为的合法性及权益受损的事实,常见于违法处分集体财产、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公、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违规发包集体土地等场景,此类纠纷与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财产保护)、第二百六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监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决议的合法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审查行为是否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处分行为原则上无效;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需审查原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资格的认定以户籍登记、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履行成员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集体财产处分行为需审查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无偿赠与等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村民自治决议若存在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无效。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责任为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集体财产、违规发包土地等行为,排除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妨碍;返还财产责任为判令侵权人返还违法侵占的集体财产或违规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无法返还的按市场价值折价赔偿;赔偿损失责任为侵权行为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需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撤销权行使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可请求法院撤销侵害权益的村民自治决议或财产处分行为;确认无效责任为认定侵害权益的合同、决议无效,并判令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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