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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导致森林、草原、湿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毁损、灭失或功能退化,由法定主体主张赔偿损失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损害行为与自然资源资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的计算标准,常见于非法采矿导致山体破坏、违法排污污染水体、滥砍滥伐毁坏森林、非法占用湿地等场景,此类纠纷兼具私益救济与公益保护的双重属性。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环境侵权责任);《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的认定需包括自然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可通过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主张权利的主体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益诉讼主体可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生态修复责任为判令侵权人限期采取修复措施,恢复自然资源的原有功能,无法自行修复的,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修复;赔偿损失责任为赔偿自然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林木价值、水资源利用价值)、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按鉴定评估金额)及鉴定费、监测费等合理费用;停止侵害责任为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消除危险责任为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对自然资源的潜在损害风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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