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压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人无法正常开采矿产资源或矿业权价值受损,矿业权人向建设单位主张补偿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压覆行为的合法性、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常见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建设项目压覆煤矿、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双方就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搬迁安置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场景,此类纠纷涉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建设项目推进的利益平衡。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产资源压覆的审批与补偿);《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征用的补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压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需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已取得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压覆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补偿范围包括矿业权价值损失(按矿业权评估价值确定)、已投入的勘查开采成本(如设备购置、巷道建设、前期勘查费用)、预期收益损失(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市场价格等因素)、搬迁安置费用及其他直接损失;补偿标准优先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专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为依据;建设单位已采取替代开采方案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相应扣减补偿金额。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补偿款责任为建设单位需按确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向矿业权人支付全部补偿款;赔偿损失责任为违法压覆或未及时支付补偿款导致矿业权人额外损失的,需赔偿利息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排除妨碍责任为建设项目尚未实施的,若压覆审批手续不全,可判令停止项目实施,排除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妨碍;替代履行责任为建设单位可按约定为矿业权人提供替代开采区域或协助办理新的矿业权审批手续,以折抵部分补偿款;双方就补偿达成协议后,一方违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