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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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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环境资源相关权利(如林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为质押标的,因质权的设立、行使、实现或消灭所引发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质权的效力、质押标的的合法性及质权实现的条件,常见于质权未依法登记导致质权未设立、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主张实现质权、质押标的价值贬损引发的责任争议、第三人侵害质押权利等场景,此类纠纷兼具担保物权纠纷与环境资源权利纠纷的双重特性。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第四百四十三条至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森林法》第十五条(林权的转让与质押);《水法》第七条(取水权的设立与转让);《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的质押);《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与质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环境资源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

认定要点:质权效力的认定需审查质押标的是否为依法可转让的环境资源权利,禁止转让的权利(如公益性林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探矿权)设立质权的,质权无效;质权的设立需符合法定形式,如以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相关权利质押的,需办理质押登记,未登记的质权未设立;质权实现的条件为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实现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变卖质押权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期间,质押权利价值贬损的,需审查出质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合理管护林权导致林木毁损的,出质人需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优先受偿责任为质权有效设立的,质权人对质押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赔偿损失责任为出质人以禁止转让或权属有争议的权利质押,导致质权人损失的,需赔偿全部损失;出质人未妥善管护质押权利导致价值贬损的,需赔偿质权人相应的价值损失;质权人违法行使质权导致出质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质权未设立的,债权人可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出质人可主张返还质押权利或注销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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