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方(软件著作权人,如开发方、软件企业)与被许可方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如许可企业内部使用软件、许可平台提供软件下载、许可第三方修改软件)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范围(如仅许可 “10 台终端使用” 却安装 20 台)、许可期限(如许可 1 年到期后未续费仍继续使用)、使用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使用费)、权利瑕疵(如许可的使用权限已被独占许可)、使用规范(如未按约定保留软件署名)等问题,核心涉及 “软件许可使用边界”“使用费履约”,常见于超终端使用索赔、使用费拖欠、许可到期继续使用纠纷等场景(注:许可类型含独占许可 < 仅被许可方可使用 >、普通许可 < 多方可使用 >,企业软件常涉及 “终端数量”“使用场景” 限制)。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软件著作权许可)、《著作权法》第 26 条(参照著作权许可规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 15 条(许可备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明确:软件著作权许可需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许可权利种类(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范围(如终端数量、地域)、期限、使用费;《著作权法》第 26 条(许可合同内容要求)适用于软件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 15 条规定:许可备案非生效要件,但可明确许可范围。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如仅许可 “企业内部办公” 却用于对外提供服务、超终端数量安装)、许可到期后继续使用(如许可到期未续费仍未卸载软件)、拖欠使用费(如按年支付却逾期 6 个月未付)、未按约定保留软件署名(如删除软件启动页的开发方标识)的,构成侵权;许可方提供的权利存在瑕疵(如将已独占许可的软件再普通许可)、未按约定提供软件及技术支持(如延迟交付安装包、拒绝提供漏洞修复)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许可合同、软件安装记录(如终端激活日志)、使用费支付凭证、技术支持记录,区分 “许可范围内使用” 与 “超范围 / 超期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的,需停止超范围行为(如卸载超额终端软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使用费的 15%-30%),赔偿许可方损失(如潜在许可客户流失损失);超期使用的,需补缴超期使用费(按约定标准计算),停止使用并卸载软件;拖欠使用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暂停软件使用权限(如远程停用);未保留署名的,需恢复软件署名标识,赔偿许可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 1000-3000 元);许可方权利瑕疵的,需退还已收使用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业务中断损失、临时替代软件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终端计数规则,被许可方未核实),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60% 责任,许可方承担 4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