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如企业、个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如商标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之间,因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异议、无效宣告等商标事务产生的争议,涵盖代理失误(如错过商标续展期致商标失效、错填商品类别致注册失败)、隐瞒信息(如未告知商标存在近似在先权利、隐瞒代理流程风险)、额外收费(如未约定却收取 “加急费”“监测费”)、服务拖延(如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注册申请致他人抢注)、泄密(如泄露委托人商标创意给竞争对手)等问题,核心涉及 “商标代理专业性”“委托人权益保障”,常见于代理失误致商标失效索赔、额外收费纠纷、泄密维权等场景(注:商标代理机构需具备《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质)。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商标法》第 19 条(商标代理规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 5-8 条(代理机构义务)、《民法典》合同编 “委托合同” 章(第 919-933 条)。《商标法》第 19 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委托人代理风险,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 7 条禁止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额外收费;《民法典》第 929 条(受托人过错责任)适用于代理机构失误致损的赔偿。
二、侵权行为认定:商标代理机构错过关键期限(如商标续展期届满前未提交申请致商标注销)、错填注册信息(如将 “餐饮” 类错填为 “服装” 类致注册范围不符)、隐瞒近似在先权利(如未告知委托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额外收取未约定费用(如收取 “商标监测费” 却未提供监测服务)、泄露委托人商标创意(如将未注册的商标设计泄露给第三方)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未提供真实资料(如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致注册被驳回)、拖欠代理费(如代理完成后拒付费用)、无理解除合同(如申请过程中突然取消委托致已投入成本浪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商标代理合同、代理流程记录(如申请提交凭证、期限提醒记录)、费用清单、商标局驳回 / 注销通知,区分 “代理机构过错” 与 “委托人原因 / 行政审查风险”(如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属正常审查风险)。
三、民事责任承担:代理机构失误致商标失效的,需赔偿委托人损失(如商标品牌价值损失、重新申请成本),退还已收代理费;错填信息或隐瞒风险的,需免费重新办理(如重新提交正确类别的注册申请),赔偿委托人延误损失(如错过市场推广时机);额外收费的,需退还违规费用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泄密的,需赔偿委托人商业损失(如竞争对手抢注致的市场损失);委托人拖欠代理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无理解除合同的,需赔偿代理机构已投入的成本(如官费、人工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代理机构未及时沟通,委托人未核对资料),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代理机构承担 70% 责任,委托人承担 3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