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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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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专利申请人,如发明人、企业)与受让方之间,因转让方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含后续授权后的专利权期待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产生的争议,涵盖权利瑕疵(如转让的发明创造已被他人申请专利、属职务发明却非单位转让)、申请风险(如转让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归属)、转让款支付(如受让方拖欠转让款)、技术资料交付(如转让方未完整交付技术图纸 / 说明书致申请困难)、禁止反悔(如转让后又就同一发明创造自行申请专利)等问题,核心涉及 “专利申请权无瑕疵转让”“申请风险分担”,常见于权利瑕疵致申请失败索赔、转让款拖欠、申请驳回责任纠纷等场景(注:专利申请权转让需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后生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 10 条(专利申请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转让登记)、《民法典》第 845 条(技术合同规则)。《专利法》第 10 条明确:专利申请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双方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4 条规定:转让登记需提交转让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民法典》第 847 条(技术成果瑕疵担保)适用于转让方保证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的义务(无明确约定除外)。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让方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属职务发明却由发明人个人转让、已被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未完整交付技术资料(如遗漏关键实验数据致申请文件不完整)、转让后就同一发明创造自行申请专利(如转让后又以自己名义提交专利申请)的,构成侵权;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如约定支付 15 万元仅支付 5 万元)、未按约定办理转让登记(如拒绝提供身份证明致登记失败)、申请被驳回后要求退还全部转让款(非因转让方过错致驳回)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资料交付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驳回决定,区分 “转让方过错致瑕疵” 与 “正常申请风险”(如因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让方权利瑕疵致申请失败的,需退还已收转让款,赔偿受让方损失(如技术研发投入、申请官费);未交付技术资料的,需限期补足资料,赔偿受让方申请延误损失(如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损失);转让后擅自申请的,需撤回申请,赔偿受让方损失(如维权费用);受让方拖欠转让款的,需补缴款项并按 LPR 支付利息,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申请权;申请被驳回属正常风险的,受让方不得要求全额退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担损失(如按已完成申请进度比例支付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让方未披露技术缺陷,受让方未评估可专利性),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承担 40% 责任,受让方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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