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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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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是指电子商务平台、零售平台等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胁迫、利诱、限制交易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或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规制平台经营者的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公平的平台交易环境,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常见于电商平台促销活动、生鲜零售平台、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等,典型场景如平台强制商家参与“低价秒杀”活动且定价低于成本、以减少流量扶持相威胁要求商家降低售价、限制商家自主提高商品价格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排除、限制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平台优势地位的认定,审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相对优势地位,可结合平台的市场份额、用户数量、交易规模、技术优势、品牌影响力、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强制低价销售行为的认定,审查平台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的行为,包括以停止服务、减少流量、提高佣金、限制入驻等相威胁,强迫商家以特定低价销售商品;以“独家合作”“流量扶持”为诱饵,诱导商家接受不合理低价要求;通过平台规则强制绑定低价促销活动,限制商家自主定价等。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平台经营者是否明知其强制低价销售的行为会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损害后果的认定,审查行为是否导致平台内经营者利润减少、经营成本增加、商业信誉受损,是否扰乱了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违法行为责任,判令平台经营者立即停止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价销售的行为,删除或修改相关强制性平台规则,保障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赔偿损失责任,判令平台经营者赔偿因强制低价销售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低价销售导致的利润损失、成本倒挂损失、商业机会丧失等,同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责任,若强制低价销售行为导致平台内经营商业信誉受损的,判令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平台公告栏、行业媒体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平台经营者返还因强制低价销售获得的不当利益,如因低价促销增加的平台交易佣金、广告收益等。继续履行或变更合同责任,若平台与商家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存在强制低价条款,判令撤销该不合理条款,或变更为公平合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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