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电话:
法律服务:
调查,取证,律师函,财产保全,起诉,应诉,仲裁,法律顾问等
首页 >> 民事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许可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产品类别、地域、期限)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如制造、销售带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生的争议,涵盖外观一致性(如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外观与专利授权公告设计要点不符)、超范围实施(如仅许可 “家具” 类却用于 “玩具” 类产品、超地域销售)、许可费支付(如拖欠许可费)、专利稳定性(如许可期间专利因与现有设计近似被宣告无效)、质量控制(如产品材质 / 工艺差致外观效果受损)等问题,核心涉及 “外观设计视觉一致性”“产品类别匹配”,常见于外观不符索赔、超范围实施纠纷、专利无效后许可费处理等场景(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15 年,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图片 / 照片为准,需与产品类别绑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 12 条(专利实施许可)、第 23 条(外观设计授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5 条(许可备案)、《民法典》第 846 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则)。《专利法》第 23 条明确:外观设计需具备新颖性、区别于现有设计;第 12 条(专利实施许可规则)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5 条要求许可合同备案,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 850 条(专利无效后费用处理)适用于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划分。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外观与专利设计要点不符(如专利设计为 “弧形边角” 却生产 “直角边角”)、超产品类别实施(如仅许可 “办公桌” 却用于 “书桌”)、超地域 / 期限实施、拖欠许可费(如按季度支付却逾期 5 个月未付)的,构成侵权;许可方提供的专利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许可他人独占实施却再授予普通许可)、未提供外观设计清晰图纸 / 照片致生产偏差、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收取许可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图片 / 照片)、产品实物对比、许可费支付记录、专利无效决定书,区分 “许可范围内实施” 与 “外观不符 / 超范围实施”。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外观不符的,需停止生产,召回不合格产品,赔偿许可方损失(如外观设计对产品销售的影响损失);超范围 / 超期实施的,需停止实施,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许可费的 15%-30%);拖欠许可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权利瑕疵的,需退还已收许可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模具制作成本、库存损失);专利被正常宣告无效的,被许可方不得要求全额退款,可终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设计要点,被许可方未核对图纸),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

在线留言
*姓名 :
* 电话 :
邮箱 :
详情内容:
相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