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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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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育种方,如科研单位、个人)与受让方(如农业企业)之间,因转让方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含后续授权后的品种权期待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产生的争议,涵盖权利瑕疵(如转让的品种已被他人申请、属职务育种却非单位转让、不符合新颖性)、转让款支付(如受让方拖欠转让款)、繁殖材料 / 技术资料交付(如未交付合格的繁殖材料致无法申请 DUS 测试)、禁止反悔(如转让后又就同一品种自行申请)、申请风险(如转让后品种因 DUS 测试未通过被驳回)等问题,核心涉及 “申请权无瑕疵转让”“繁殖材料交付质量”,常见于权利瑕疵致申请失败索赔、转让款拖欠纠纷等场景(注: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需向农业农村部 / 国家林草局登记,登记后生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新品种条例》第 9 条(申请权转让)、第 10 条(转让登记)、《民法典》第 845 条(技术合同规则)。《新品种条例》第 9 条明确: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需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双方共同向审批机关(农业农村部 / 国家林草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转让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第 10 条规定转让登记需提交转让合同、身份证明、繁殖材料样本;《民法典》第 847 条(技术成果瑕疵担保)适用于转让方保证申请权无瑕疵的义务。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让方转让的申请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品种已被他人申请未告知、属职务育种却由个人转让)、未交付合格繁殖材料(如繁殖材料纯度不足致 DUS 测试失败)、转让后就同一品种自行申请的,构成侵权;受让方拖欠转让款(如约定支付 30 万元仅支付 10 万元)、未按约定办理转让登记(如拒绝提供企业资质致登记失败)、申请被驳回后要求全额退还转让款(非因转让方过错致驳回)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申请权转让合同、品种申请受理通知书、DUS 测试报告、转让款支付凭证、繁殖材料检测报告,区分 “转让方过错致瑕疵” 与 “正常申请风险”(如因与现有品种近似被驳回)。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让方权利瑕疵致申请失败的,需退还已收转让款,赔偿受让方损失(如繁殖材料培育成本、申请官费);未交付合格繁殖材料的,需限期补足,赔偿受让方申请延误损失(如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损失);转让后擅自申请的,需撤回申请,赔偿受让方损失(如维权费用);受让方拖欠转让款的,需补缴款项并按 LPR 支付利息,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申请权;申请被驳回属正常风险的,受让方不得要求全额退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担损失(如按申请进度比例支付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让方未披露新颖性风险,受让方未核查品种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让方承担 60% 责任,受让方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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