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如芯片企业、电子公司)与创作方(如设计机构、工程师团队)之间,因委托或合作创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 “布图设计”,如芯片电路布局)产生的争议,涵盖创作成果归属(委托 / 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创作质量(如布图设计未达到约定技术参数,如集成度、功耗、兼容性)、创作进度(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计并提交登记申请)、报酬支付(如委托人拖欠创作费)、技术资料交付(如创作方未交付布图设计的版图文件、测试报告)等问题,核心涉及 “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技术参数达标”,常见于创作质量不符索赔、报酬拖欠、成果归属争议等场景(注:布图设计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才受保护,保护期自登记日起 10 年)。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 年施行,以下简称《布图条例》)第 9 条(创作归属:委托创作无约定归委托人,合作创作归双方)、第 10 条(布图设计登记)、《民法典》合同编 “技术合同” 章(第 843-887 条)。《布图条例》第 9 条明确创作成果归属规则;第 10 条要求布图设计需登记方可获得专有权;《民法典》第 847 条(技术成果瑕疵担保)适用于创作方保证布图设计技术达标的义务;《民法典》第 851 条(委托开发成果归属)、第 860 条(合作开发成果归属)参照适用。
二、侵权行为认定:创作方设计的布图设计未达到约定技术参数(如约定集成度≥100 万晶体管 / 平方毫米实际仅 80 万、功耗超标)、未按进度完成创作(如约定 6 个月交付实际拖延 2 个月)、未交付版图文件 / 测试报告致无法登记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创作费(如布图设计通过登记后拒付尾款)、未按约定提供创作条件(如延迟提供芯片应用需求、研发资金)、擅自将创作中间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创作合同、布图设计技术规格书、登记申请文件、报酬支付凭证、测试报告,区分 “创作方过错致质量不达标” 与 “技术限制”(如现有工艺无法实现超高集成度)。
三、民事责任承担:创作方质量不达标的,需免费优化设计(费用自行承担),无法达标或委托人拒绝的,需退还部分创作费(如按费用的 40%-60% 退还),赔偿委托人损失(如研发设备租赁成本、错过芯片量产季的损失);进度延误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创作费的日 0.3%-0.5%);委托人拖欠创作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未提供创作条件的,需赔偿创作方损失(如设计人员误工费、软件授权费);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创作方未及时调整方案,委托人未足额提供资金),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创作方承担 40% 责任,委托人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