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方(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与被许可方(如芯片设计 / 制造企业)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地域、期限、应用领域)使用布图设计专有权(如生产、销售含该布图设计的芯片)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类型争议(如约定 “独占许可” 却允许第三方使用)、超范围实施(如仅许可 “国内生产” 却出口海外、超期限使用)、许可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许可费)、技术支持(如许可方未提供生产适配指导致良率低)、专有权无效(如许可期间专有权被宣告无效)等问题,核心涉及 “许可范围界定”“生产技术支持”,常见于超范围实施索赔、许可费拖欠、技术支持缺失纠纷等场景(注:许可合同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布图条例》第 11 条(专有权许可)、第 14 条(许可备案)、《民法典》第 846 条(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布图条例》第 11 条明确:许可使用需订立书面合同,许可方需提供必要技术支持,被许可方需按约定实施并支付许可费;许可合同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未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 850 条(知识产权无效后费用处理)适用于专有权被宣告无效后的许可费纠纷。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实施、拖欠许可费(如按年支付却逾期 6 个月未付)、未按约定标注布图设计来源(如未注明登记号致消费者误解)的,构成侵权;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许可他人独占实施却再授予普通许可)、未提供生产适配指导(如未提供光刻参数致芯片良率不足 50%)、专有权被宣告无效后仍收取许可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许可费支付记录、生产良率报告、无效宣告决定书,区分 “许可范围内实施” 与 “超范围 / 违规实施”。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实施的,需停止实施,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许可费的 20%-30%),赔偿许可方损失;拖欠许可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权利瑕疵的,需退还已收许可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芯片生产废料成本、订单违约损失);未提供技术支持的,需免费提供指导,赔偿实施延误损失;专有权被正常宣告无效的,被许可方不得要求全额退款,可终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范围,被许可方未核实备案),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