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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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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企业、个人)与相对方(如受让方、被许可方、员工)之间,因商业秘密的让与、许可使用或保密义务产生的争议(含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涵盖秘密性维持(如相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致公知)、权利瑕疵(如转让的 “商业秘密” 已为公知信息)、使用费 / 转让款支付(如拖欠费用)、保密义务履行(如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披露客户名单)、使用范围(如超许可范围使用技术秘密)等问题,核心涉及 “商业秘密‘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维持”“保密义务履行”,常见于秘密泄露索赔、费用拖欠、秘密公知后责任纠纷等场景(注:商业秘密无固定保护期,需通过保密措施维持秘密性)。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商业秘密定义与保护)、《民法典》第 861 条(技术秘密转让)、第 871 条(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民法典》第 871 条要求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民法典》第 501 条(合同保密义务)适用于非技术类商业秘密合同。

二、侵权行为认定:相对方泄露商业秘密(如员工向竞争对手披露技术图纸、被许可方公开客户名单)、使用已公知的 “商业秘密” 却拒付费用、超范围使用技术秘密(如仅许可 “实验室使用” 却用于量产)的,构成侵权;权利人转让的 “商业秘密” 不具备 “三性”(如已在行业期刊公开)、未采取保密措施(如未标注 “保密” 标识)、拖欠相对方劳务报酬(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却未获保密津贴)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商业秘密合同、保密措施证据(如保密协议、加密存储记录)、秘密泄露证据(如公开网页、竞争对手产品),区分 “真实商业秘密” 与 “公知信息”。

三、民事责任承担:相对方泄露秘密的,需停止泄露,赔偿权利人损失(如研发投入、利润下降损失),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费用的 30%-50%);使用公知信息拒付费用的,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必要成本费用(如资料整理费),不得要求全额费用;权利人转让非商业秘密的,需退还已收费用,赔偿相对方损失(如保密投入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权利人未明确保密范围,相对方未尽谨慎义务),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相对方承担 60% 责任,权利人承担 4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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