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秘密权利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如生产企业、研发机构)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地域、期限、用途)使用技术秘密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类型争议(如约定 “独占许可” 却允许第三方使用)、超范围使用(如仅许可 “试用” 却量产、超地域销售)、许可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许可费)、技术支持(如许可方未提供调试指导致生产故障)、保密义务(如被许可方泄露技术参数)等问题,核心涉及 “许可范围界定”“技术支持与保密义务”,常见于超范围使用索赔、许可费拖欠、技术故障纠纷等场景(注:许可类型分独占、排他、普通,权利范围差异显著)。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66-870 条(技术秘密许可合同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9 条(技术秘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 条(许可类型认定)。《民法典》第 866 条明确:许可方需保证技术秘密有效,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第 868 条要求被许可方按约定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司法解释第 25 条区分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权利范围。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使用、拖欠许可费(如按季度支付却逾期 4 个月未付)、泄露技术秘密(如将工艺参数上传至公开平台)的,构成侵权;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秘密无效(如为公知技术)、未提供技术支持(如未指导设备调试致生产停滞)、违反许可类型约定(如普通许可却限制许可方自身使用)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许可合同、许可费支付记录、技术使用证据、保密措施记录,区分 “许可范围内使用” 与 “超范围 / 违规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的,需停止使用,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许可费的 20%-30%),赔偿许可方损失;拖欠许可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泄露技术的,需赔偿许可方损失(如技术秘密价值贬损损失);许可方提供无效技术的,需退还已收许可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试生产成本);未提供技术支持的,需免费提供指导,赔偿生产延误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范围,被许可方未核实技术状态),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