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如企业、科研单位)与研究开发人(如科研机构、技术公司)之间,因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开发特定技术成果(如新产品技术、工艺方法、软件算法)产生的争议,涵盖开发成果归属(无约定时归研究开发人)、开发质量(如技术成果未达到约定指标,如性能、精度、兼容性)、开发进度(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成果 / 验收)、报酬支付(如委托人拖欠开发费)、技术资料交付(如未交付完整技术文档致无法转化)等问题,核心涉及 “技术成果达标”“成果归属与使用权限”,常见于技术指标不符索赔、进度延误、报酬拖欠纠纷等场景(注:委托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免费实施权,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申请权 < 无约定时 >)。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51-856 条(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18 条(开发成果归属与瑕疵认定)。《民法典》第 851 条明确委托开发合同定义;第 853 条规定成果归属(无约定归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免费实施);第 854 条要求研究开发人保证技术成果符合约定;司法解释第 16 条区分 “技术缺陷” 与 “合理技术风险”,第 18 条明确开发失败的责任分担(因不可克服技术困难致失败,合理分担损失)。
二、侵权行为认定:研究开发人开发的技术成果未达约定指标(如约定软件响应时间≤1 秒实际≥3 秒、工艺合格率未达 95%)、未按进度交付(如约定 12 个月交付实际拖延 4 个月)、未交付完整技术资料(如遗漏核心代码、工艺参数致无法投产)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开发费(如成果验收合格后拒付尾款)、未按约定提供开发条件(如延迟提供实验数据、资金)、擅自将中间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规格书、验收报告、开发进度记录、报酬支付凭证,区分 “研究开发人过错” 与 “不可克服技术困难”(如现有技术无法实现约定指标)。
三、民事责任承担:研究开发人技术不达标的,需免费改进(费用自行承担),无法达标或委托人拒绝的,需退还部分开发费(如按费用的 40%-60% 退还),赔偿委托人损失(如设备采购损失、错过投产季损失);进度延误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开发费的日 0.3%-0.5%);委托人拖欠开发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研究开发人有权留置技术成果;未提供开发条件的,需赔偿研究开发人损失(如研发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费);因不可克服技术困难致开发失败的,双方合理分担损失(如按开发费比例分担);双方均有过错的(如研究开发人未及时沟通,委托人未足额提供资金),按过错比例分担,如研究开发人承担 40% 责任,委托人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