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成果权利人(转化方,如科研单位、企业)与转化实施方(如生产企业)之间,因转化方将现有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化为可工业化应用的产品 / 工艺产生的争议,涵盖转化效果(如未达到约定转化率、产品合格率)、技术适配(如未针对实施方设备调整技术参数)、转化进度(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中试 / 量产)、报酬支付(如实施方拖欠转化费)、后续改进成果归属(如转化中产生的新技术归属)等问题,核心涉及 “技术成果的实用性转化”“适配性调整义务”,常见于转化效果不符索赔、适配失败纠纷、报酬拖欠等场景(注:转化合同聚焦 “现有技术的应用转化”,区别于 “新技术开发” 的开发合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71-874 条(技术转化合同规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16-18 条(转化方义务与收益分配)。《民法典》第 871 条明确技术转化合同定义(将现有技术转化为实际应用);第 872 条要求转化方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如适配调整);第 873 条规定转化失败的责任(因转化方过错致失败,赔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17 条要求转化方保证技术成果真实有效,第 18 条规定后续改进成果归属(无约定归完成方)。
二、侵权行为认定:转化方未完成技术适配(如未调整工艺参数致实施方设备无法生产)、转化效果未达约定(如约定产品合格率≥90% 实际仅 70%、转化率未达预期)、未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如中试出现问题拒绝解决)的,构成侵权;实施方拖欠转化费(如转化达标后拒付尾款)、未按转化方指导操作(如擅自更改工艺参数致失败)、擅自转让转化后的技术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转化合同、技术适配方案、中试报告、量产记录、报酬支付凭证,区分 “转化方适配过错” 与 “实施方操作不当”。
三、民事责任承担:转化方适配失败或效果不达标的,需免费重新适配(费用自行承担),无法达标需退还部分转化费(如按费用的 50%-70% 退还),赔偿实施方损失(如设备改造损失、中试成本);未提供后续支持的,需赔偿实施方停产损失;实施方拖欠转化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操作不当致失败的,自行承担损失,赔偿转化方技术调整成本;后续改进成果归完成方,另一方有权优先使用(需支付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转化方未明确操作禁忌,实施方违规操作),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转化方承担 30% 责任,实施方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