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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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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权利人(许可方,如专利人、软件著作权人)与被许可方(如生产企业、服务提供商)之间,因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地域、期限、用途)使用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秘密、软件)产生的争议,涵盖许可类型争议(如约定 “独占许可” 却授予 “普通许可”)、超范围使用(如仅许可 “生产使用” 却用于销售许可)、许可费支付(如被许可方拖欠许可费)、技术支持(如许可方未提供调试指导)、权利无效(如许可期间专利被宣告无效)等问题,核心涉及 “许可范围界定”“许可类型效力”,常见于超范围使用索赔、许可费拖欠、无效后费用处理纠纷等场景(注:许可类型分独占、排他、普通,权利范围差异显著,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可单独维权)。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66-870 条(技术许可合同规则)、《专利法》第 12 条(专利许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软件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27 条(许可类型认定)。《民法典》第 866 条要求许可方保证技术有效;第 868 条规定被许可方按约定使用;《专利法》第 12 条要求专利许可备案(非生效要件);司法解释第 25 条明确三类许可的权利范围。

二、侵权行为认定:被许可方超范围 / 超期使用(如仅许可 “3 年使用” 却使用 5 年、超地域销售)、拖欠许可费(如按年支付却逾期 8 个月未付)、违反许可类型(如普通许可却禁止许可方自身使用)的,构成侵权;许可方违反许可类型(如独占许可却再许可第三方)、未提供技术支持(如未指导软件安装致无法使用)、权利无效后仍收取许可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许可费支付记录、技术使用证据、无效宣告决定书,区分 “许可范围内使用” 与 “超范围 / 违规使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的,需停止使用,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许可费的 20%-40%),赔偿许可方损失;拖欠许可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许可方违反许可类型的,需退还已收许可费,赔偿被许可方损失(如独占许可预期利润);未提供技术支持的,需免费提供指导,赔偿实施延误损失;权利正常无效的,被许可方不得要求全额退款,可终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如许可方未明确范围,被许可方未核实备案),按过错比例分担,如被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许可方承担 5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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