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人(如企业、个人)与技术咨询方(如科研机构、咨询公司)之间,因咨询方为委托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如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方案论证、风险评估)产生的争议,涵盖咨询报告质量(如报告结论错误、未解决核心问题)、咨询进度(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报酬支付(如委托人拖欠咨询费)、保密义务(如咨询方泄露委托人技术需求)、咨询意见采纳责任(如委托人采纳报告后失败的责任归属)等问题,核心涉及 “咨询报告专业性”“意见参考性责任边界”,常见于报告错误致决策损失索赔、咨询费拖欠纠纷等场景(注:咨询报告仅为参考,委托人采纳后决策风险通常自行承担,除非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78-881 条(技术咨询合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0-32 条(咨询报告瑕疵认定)。《民法典》第 878 条明确技术咨询合同定义;第 879 条要求咨询方保证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第 880 条规定咨询意见采纳风险(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咨询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解释第 30 条区分 “报告瑕疵” 与 “合理专业差异”,第 32 条明确重大过失的认定(如遗漏关键技术参数)。
二、侵权行为认定:咨询方出具的报告存在错误(如可行性分析错误致项目失败、风险评估遗漏重大隐患)、未按进度交付报告(如约定 1 个月交付实际拖延 2 个月)、泄露委托人技术需求(如将新产品研发计划告知竞争对手)的,构成侵权;委托人拖欠咨询费(如报告交付后拒付费用)、提供虚假资料(如隐瞒技术瓶颈致报告偏差)、无理解除合同(如报告交付前取消委托)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咨询合同、咨询报告、技术资料(委托人提供)、报酬支付凭证、项目失败分析,区分 “咨询方故意 / 重大过失” 与 “合理专业判断误差”。
三、民事责任承担:咨询方报告错误致损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需退还咨询费,赔偿委托人直接损失(如报告编制成本、基于报告的前期投入);进度延误的,需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咨询费的 10%-20%);泄露秘密的,需赔偿委托人商业损失(如项目泄密致竞争对手抢发);委托人拖欠费用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提供虚假资料的,自行承担报告偏差损失,赔偿咨询方已投入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咨询方未核实资料,委托人隐瞒关键信息),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咨询方承担 30% 责任,委托人承担 7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