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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技术服务提供方(如技术公司、科研机构)与委托方(如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因提供方为委托方提供特定技术服务(如技术检测、设备调试、工艺优化、故障排除)产生的争议,涵盖服务质量(如检测结果错误、调试后设备仍无法正常运行)、服务进度(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故障排除)、报酬支付(如委托方拖欠服务费)、技术秘密保护(如服务中泄露委托方技术参数)、服务效果(如工艺优化未达到约定效率提升目标)等问题,核心涉及 “技术服务实操性与效果”“技术信息保密”,常见于服务效果不符索赔、服务费拖欠、秘密泄露纠纷等场景(注:技术服务聚焦 “现有技术的实际应用服务”,区别于 “新技术开发” 的开发合同)。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882-885 条(技术服务合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3-35 条(服务质量与效果认定)。《民法典》第 882 条明确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第 883 条要求提供方保证服务符合约定标准;第 884 条规定委托方支付报酬义务;司法解释第 33 条区分 “服务瑕疵” 与 “客观条件限制”,第 35 条明确服务效果不达标的责任划分(非因提供方过错致不达标的,可减免报酬)。

二、侵权行为认定:技术服务提供方检测结果错误致委托方决策失误(如误判设备故障点致维修方向错误)、调试后设备仍无法运行、未按进度完成服务(如约定 3 天排除故障实际拖延 1 周)、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如将设备参数告知竞争对手)的,构成侵权;委托方拖欠服务费(如服务验收合格后拒付尾款)、未提供必要服务条件(如延迟提供设备图纸、实验样品)、擅自要求增加服务内容却拒绝加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技术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如检测报告、调试日志)、验收凭证、报酬支付记录,区分 “提供方服务过错” 与 “委托方条件缺失 / 客观技术限制”。

三、民事责任承担:提供方服务不达标的,需免费重新服务(费用自行承担),无法达标或委托方拒绝的,需退还部分服务费(如按费用的 30%-50% 退还),赔偿委托方损失(如设备停机损失、错误决策致的额外成本);泄露秘密的,需停止泄露,赔偿委托方商业损失(如技术参数泄露致的竞争劣势);委托方拖欠服务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未提供服务条件的,需赔偿提供方损失(如服务人员误工费、差旅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提供方未明确服务标准,委托方未及时提供资料),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提供方承担 40% 责任,委托方承担 60%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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