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培训提供方(如职业培训机构、技术企业)与委托方(如企业、个人学员)之间,因提供方为委托方提供特定技术培训服务(如技能操作培训、技术理论培训、认证培训)产生的争议,涵盖培训质量(如师资不符约定、课程内容缺失)、培训效果(如学员未掌握约定技能、未通过认证考试)、培训进度(如未按约定课时完成培训)、报酬支付(如委托方拖欠培训费)、培训资料(如未提供完整教材、实操指导手册)等问题,核心涉及 “培训内容与效果匹配”“师资与课程合规”,常见于师资不符索赔、培训效果不达目标纠纷、培训费拖欠等场景(注:技术培训聚焦 “专项技术技能传授”,区别于普通学历教育或职业通识培训)。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86-888 条(技术培训合同规则)、《职业教育法》第 47 条(职业培训机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6-38 条(培训质量认定)。《民法典》第 886 条明确技术培训合同定义;第 887 条要求提供方保证师资与课程质量;第 888 条规定培训效果不达标的责任(非因提供方过错致不达标的,可协商减免费用);《职业教育法》第 47 条要求培训机构配备合格师资,保证培训内容实用性。
二、侵权行为认定:培训提供方师资不符约定(如承诺 “行业专家授课” 实际为普通讲师、未持证教学)、课程内容缺失(如约定 10 个实操模块实际仅讲 5 个)、培训后学员未掌握约定技能(如约定 “独立操作设备” 却仍需指导)、未按进度完成培训(如约定 20 课时完成实际拖延 5 课时)的,构成侵权;委托方拖欠培训费(如培训结束后拒付尾款)、未提供培训场地 / 设备(如延迟提供实操设备致培训中断)、学员无故缺席却要求全额退款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培训合同、课程表、师资资质证明、培训签到记录、学员考核结果,区分 “提供方培训过错” 与 “学员自身学习能力 / 委托方条件缺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提供方师资 / 课程不符的,需更换合格师资 / 补足课程,赔偿委托方损失(如学员误工成本、重新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不达标的,需退还部分培训费(如按费用的 20%-40% 退还),或免费提供复训;委托方拖欠培训费的,需补缴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未提供培训条件的,需赔偿提供方损失(如师资差旅费、教材印刷成本);学员无故缺席的,不得要求全额退款,按缺席比例减免费用;双方均有过错的(如提供方未公示师资资质,委托方未督促学员出勤),按过错比例分担,如提供方承担 50% 责任,委托方承担 5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