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中介方(如技术交易平台、中介公司)与委托方(如技术需求方、技术提供方)之间,因中介方为委托方提供技术中介服务(如技术成果对接、技术交易撮合、知识产权代理中介)产生的争议,涵盖中介服务效果(如未促成技术交易却索要全额中介费)、信息披露(如隐瞒技术瑕疵、交易方资质问题)、报酬支付(如委托方拒付约定中介费)、保密义务(如泄露委托方技术需求 / 成果信息)、服务合规(如中介未经许可从事涉密技术中介)等问题,核心涉及 “中介服务促成义务”“信息真实性与保密性”,常见于未促成交易却索费、信息隐瞒致交易失败纠纷等场景(注:技术中介需遵守《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涉密技术中介需经特殊审批)。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61-966 条(中介合同通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9-41 条(技术中介特殊规则)、《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15 条(中介服务规范)。《民法典》第 963 条规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请求委托方支付必要费用;第 962 条要求中介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司法解释第 39 条明确技术中介需保证信息真实,不得隐瞒技术风险。
二、侵权行为认定:技术中介方未促成技术交易却索要全额中介费、隐瞒技术瑕疵(如未告知技术成果已存在专利侵权风险)、泄露委托方信息(如将技术需求方的预算告知成果方)、未经审批从事涉密技术中介的,构成侵权;委托方促成交易后拒付约定中介费、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技术需求的核心参数)致中介服务失败、无理解除中介合同致中介方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中介合同、服务记录(如对接记录、信息披露清单)、交易促成凭证、报酬支付记录,区分 “中介方未履行促成义务 / 隐瞒信息” 与 “委托方过错 / 交易方自身原因致未促成”。
三、民事责任承担:中介方未促成交易却索费的,无权要求报酬,仅可主张必要费用(如差旅、信息查询费);隐瞒信息致交易失败的,需退还已收费用,赔偿委托方损失(如交易筹备成本、机会损失);泄露信息的,需赔偿委托方商业损失(如谈判劣势、成果被抢注);委托方拒付中介费的,需按约定支付费用并按 LPR 支付利息;提供虚假信息的,需赔偿中介方已投入成本;双方均有过错的(如中介方未明确促成标准,委托方未提供真实需求),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中介方承担 40% 责任,委托方承担 60%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