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进口方(如国内企业、科研单位)与技术出口方(如境外企业、科研机构)之间,因进口方从出口方引进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软件)产生的争议,涵盖技术合规(如未取得进口技术许可证书、技术涉及禁运)、技术质量(如进口技术未达约定指标、存在权利瑕疵)、支付争议(如拖欠技术使用费、外汇支付障碍)、跨境交付(如技术资料未按时跨境交付、交付文件不完整)、知识产权保护(如出口方技术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致进口方被索赔)等问题,核心涉及 “跨境技术合规”“外汇支付与跨境交付”,常见于技术进口许可缺失、跨境支付纠纷、权利瑕疵致侵权索赔等场景(注:技术进口需遵守《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涉密或限制类技术需经商务部审批)。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15-17 条(技术进口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 年修订)第 12-18 条(进口许可与合同备案)、《民法典》第 862-865 条(技术转让规则参照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第 12 条(跨境技术支付管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限制类技术进口需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禁止类技术不得进口;第 16 条要求技术进口合同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条例》第 12 条要求跨境技术支付需按规定办理外汇核销。
二、侵权行为认定:技术出口方提供的技术未取得进口许可(如限制类技术未获审批)、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被境外专利无效、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未按时跨境交付技术资料(如约定 15 天交付实际拖延 1 个月)、交付文件不完整(如遗漏核心源代码、技术参数)的,构成侵权;进口方拖欠技术使用费(如验收合格后拒付外汇)、未按约定办理进口备案(如未及时提交合同备案材料)、擅自将进口技术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承担侵权责任;需结合技术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书、跨境交付凭证、外汇支付记录、知识产权证明,区分 “出口方技术 / 交付过错” 与 “进口方备案 / 支付过错”。
三、民事责任承担:出口方技术不合规的,需协助办理许可或更换合规技术,赔偿进口方损失(如许可申请延误损失、海关处罚风险);权利瑕疵致侵权的,需连带赔偿第三方损失,赔偿进口方信誉损失;进口方拖欠费用的,需按约定汇率补缴外汇,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费用的 15%-30%);未办理备案的,需承担行政罚款,赔偿出口方备案延误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如出口方未提醒许可要求,进口方未及时备案),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出口方承担 50% 责任,进口方承担 50% 责任。